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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欠款应该由谁来偿还?

来源: 2016/6/2 16:15:41      点击:
      债务人死亡欠款应该由谁来偿还?在个人借款中如果债务人身亡怎么办是债权人面临的风险之一,债务人身亡债务谁来承担,怎样判断债务人遗留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债务,看完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
债务人身亡 信用社起诉债务人亲属
      安溪人翁某以投资经营饮食店为由,向安溪县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期限11个月。贷款到期后,翁某还息一部分后突然去世,本金没有归还。信用社向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催讨,但未能偿还贷款,信用社随后将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信用社认为,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翁某的父母亲、翁某的妻子章某及翁某的子女是翁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在审理中,被告即翁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信用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翁某留有遗产并由被告继承。
法院判决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翁某向信用社借款用于投资夫妻共同经营的饮食店,该笔借款是在翁某与其妻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无限连带责任。现翁某已经去世,翁某的妻子应当依法承担该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至于翁某的父母及子女,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翁某留有遗产由其父母及子女继承。因此,原告要求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承担清偿借款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翁某的妻子章某应偿还信用社借款2万元的本息,驳回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死后的债务如何分配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死亡后,其配偶和继承人应否承担责任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应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性质,即债务人的债务究竟是仅属于其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一是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不是,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赌债等,则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从本案中翁某生前的债务来看,借款发生在其与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饮食店,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章某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次,信用社向翁某的父母及两个子女主张权利,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作为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是继承翁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翁某的父母及子女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信用社没有证据证明翁某的父母及子女有继承过死者翁某的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翁某留有遗产并由其父母及子女继承,因此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免除了翁某的父母及子女的责任,驳回了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